饲养的狗咬伤人 饲养人拒绝赔付被强制执行

六安新闻网讯 饲养的动物无故咬伤他人,理应作出赔偿,可饲养人张某在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后仍旧拒赔。近日,霍邱县人民法院河口法庭依法强制扣划了被执行人张某的银行存款3000元。

  2013年8月15日,李某去自家菜园摘菜经过张某家旁边时,张某家狗因为没有拴住,突然跑来将李某的左脚咬伤。李某为此花去医药费2000余元,李某在治疗结束后向张某讨要医药费未果的情况下将张某起诉至霍邱县人民法院河口人民法庭,要求张某赔偿其医药费2000元、误工费2000元,合计4000元整。法庭审理后认为,李某的伤是被张某家饲养的狗所咬导致的,而李某不存在挑逗张某家狗的行为,不存在过错。因此李某被张某饲养的狗咬伤,并因此产生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张某作为该狗的饲养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故依法判决张某赔偿李某医药费2000元、误工费1000元,合计3000元整。

  判决书宣判后张某虽表示服判,但却一直拒不作出赔偿,今年年底,李某某向霍邱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官在多次调解无效后,将张某应赔付的数额及迟延履行义务的滞纳金从银行存款强制扣划。

  法官在此提醒养有宠物的家庭:希望广大饲养宠物的家庭对所饲养的宠物应严加看管,以防不必要的事故发生。对于那些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对于义务应尽早履行,否则将产生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