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宠物伤人谁买单 受害人也有可能负全责

城市居民饲养宠物的现象较为普遍,我国《侵权责任法》第84条规定:“ 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害他人生活。”本报记者从海淀法院了解到,近年来,城市小区内因饲养宠物致人损害纠纷诉诸法院的案件类型逐渐增多。小区内宠物伤人,究竟应当由谁“买单”?就大家关心的这一问题,海淀法院的王媛媛法官认为,针对不同的案件事实,此类侵权纠纷的责任承担主体亦有所不同,动物饲养人、受害人和物业公司各有担责。

在小区电梯内被宠物犬咬伤
责任承担主体:动物饲养人

2013年4月,在其住宅小区电梯内,李月(化名)被一只宠物犬咬伤。受伤后,李月前往医院就诊,支出多项医药费用。

李月认为,物业公司在这次宠物伤人事件中有管理不善的责任,于是将物业公司与宠物犬饲养人作为共同被告,起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此案中事发地点在电梯的封闭空间内,饲养人对宠物具有客观上不可推卸的管领义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而物业公司并非致害宠物的直接管理人,与李月主张的人身侵权不存在直接法律关系,故在李月无法提供证据证明物业公司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法院判决物业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的责任承担主体为致害宠物的实际饲养人。

法官评析:海淀法院的王媛媛法官认为,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对受害人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78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79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80条规定:“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82条规定:“ 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由此可见,宠物伤人案件中承担侵权责任的主体一般是实际饲养人或管理人,即使是被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伤人的,责任承担的主体一般也是原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此案属于有动物饲养人的宠物致人损害案件,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应由实际饲养人向受害者承担侵权责任,而物业公司在本案中并未有严重失职的行为,在宠物有实际饲养人的情况下,客观上不可能苛求物业公司时刻管控小区内宠物的活动情况,故在受害人并无证据证明物业公司存在过错的情况下,物业公司不承担责任。

被拴在公园栅栏上的狗咬伤
责任承担主体:受害人本人或第三人

2013年6月,北京一小区业委会组织社区居民放风筝比赛,小区业主于新(化名)在小区露天公园参加比赛,并将自家饲养的宠物犬拴在露天公园绿化带防护栅栏上。不料比赛中途,宠物犬咬伤观看放风筝比赛的石力(化名)。

石力认为饲养人于新在玩乐中没看管好宠物,因此将于新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

庭审中,于新提交小区监控摄像头拍摄的视频资料,显示在被咬伤前,石力有向宠物犬投掷石块、踢打等行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于新提交的视频资料客观反映了石力在被咬伤前对宠物犬有投掷、踢打的行为故意,而其被咬伤的结果与该行为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于新栓好狗链并在宠物犬附近活动,在石力未提供证据证明于新作为实际饲养人存在管领过错的情况下,法院依法认定于新与石力的损害不存在因果关系,于新不对石力的损害承担责任。

法官评析:王媛媛法官说,侵权责任法不仅规定了宠物饲养人的责任条款,同时规定了相应的免责条款:即当宠物饲养人或管理人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此案中,于新虽然是宠物的饲养人,但其已经尽到了相应的管领义务,故在受害人自身存在明显故意行为的情况下,法院判决饲养人不承担责任。

另外,侵权责任法还赋予了宠物饲养或管理人对第三人的追偿权,《侵权责任法》第83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业主被小区藏獒撕咬致重伤
责任承担主体:物业公司

2013年7月,小区业主马玲(化名)在该小区便利店后门口,被店主刘可饲养的藏獒犬撕咬致重伤。

事后,马玲将店主刘可和物业公司作为共同被告诉至法院,主张店主作为饲养人对损害结果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物业公司在明知小区内不能饲养烈性犬只的情况下,未尽安全保卫义务,应对损害结果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肇事犬藏獒系相关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只,虽栓有狗链,但狗链较长,肇事犬的活动范围可及便利店后门外6米处。该便利店位于物业公司所处的9号楼1层。

由此法院认为,饲养人刘可明知藏獒系禁养的烈性犬只,而在小区人员可自由通行处饲养,其对本案损害结果具有主观过错及直接的因果关系;物业公司明知店主刘可长期饲养藏獒的事实,却从未对店主进行过告知和提示,其在履行安全保障义务职责上存在过错。

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了马玲关于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部分的诉讼请求,由动物饲养人刘可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物业公司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

法官评析:王媛媛法官认为,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安全义务保障人,如未尽安保义务,致使小区业主发生伤害,则可能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责任。

此情形下可能发生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受害人可选择不同的案由进行诉讼:

第一,违约责任。如果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中对小区内饲养动物管理方面有明确约定,而物业公司未尽到合同约定的管理义务,受害业主可以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侵权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物业公司向小区业主承担普适意义上的安全保卫义务,即当因物业公司怠于履行安全保卫职责造成业主被小区内动物伤害时,才向业主承担与之过错相适应的侵权责任。

在此王法官认为需要注意的是,在此类纠纷中,不宜将物业公司在宠物伤人事件中的安全保卫职责作过分放大的解释,应当根据不同的案情进行具体分析。

法官提示:

1 一般情况下,因饲养人或管理人看管宠物不当造成的宠物伤人事件,应由宠物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责任。

2 .如果业主饲养的宠物属于相关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除了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责任外,物业公司也应承担管理不到位的失职之责。但如果饲养人或管理人私自隐匿危险动物,物业公司客观上根本无法知情时,通常可以免责。

3. 如果是流浪的动物在小区内伤人,能够找到流浪动物以前的饲养人或管理人的,一般也由原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责任。如果无法找到流浪动物原饲养人或管理人的,在物业公司存在过错的情形下,受害业主可以向物业公司主张权利,物业公司也可向流浪动物原饲养人或管理人进行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