宠物狗致人身亡

  马鞍山一七旬老人李某在小区内散步时路遇一泰迪犬,对其狂吠并欲扑袭,李某惊吓之际不慎摔倒,经抢救无效死亡。李某亲属将犬主告上法庭。近日,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该起案件,判处犬主人赵某赔偿各项费用合计341435.45元。

  去年6月的一天上午7时许,李某和妻子王某散步至小区某栋楼下时,该小区居民赵某饲养的棕色泰迪犬从楼道内窜出狂吠,李某受到惊吓后摔倒在地,致头部受伤,后被120送往马鞍山市人民医院救治,因抢救无效死亡。为此,李某家人共支付医疗费72798.01元,其中16377.56元系赵某垫付。之后,李某家人和赵某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赵某对其饲养的泰迪犬未进行妥善管理,以致泰迪犬窜出楼道狂吠,致使李某受到惊吓后摔倒受伤,经医院救治无效死亡。作为涉案泰迪犬的饲养人,赵某应对此次事件承担全部责任,对李某由此遭受的损失应予赔偿。李某家人的部分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法院依法判决赵某赔偿李某家人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营养费、交通食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341435.4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