虐狗可憎,也不该“虐人

  日前,一男子一丝不挂被一群人押着“游街示众”的视频在网上流传。事因裸身男子拍摄虐狗视频,并网络传播牟利。当地动物保护志愿者将其“抓获”并游街示众。

  虐狗,并以此牟利,这种行为极其卑劣。不仅动物保护者不能容,任何一个善良的人,都不会接受。虐狗者理应受到谴责。但因为有人虐狗,爱狗人士就动用私刑虐人,这比虐狗更可恶,且已涉嫌犯罪。多位法律界人士指出,殴打虐狗者并将其裸体示众,涉嫌侮辱罪、寻衅滋事罪。若被虐者被鉴定为轻伤以上伤害,肇事者还涉嫌故意伤害罪。

  四川启明动物保护中心负责人乔伟称,志愿者三周前就已发现这一情况,准备采取法律手段。但在咨询专家后发现,这种行为是一个法律盲区,于是一些志愿者就“用自己的方式处理”。

  法治时代,没有比私设公堂更原始的“解决方式”。虐狗者践踏动物权利,某些志愿者“以牙还牙”,这种报复也不可取。

  某些爱狗人士将“狗权法庭”设在大街上,公然将抓捕来的“虐狗犯”进行最原始、最野蛮的公开审判。这不但是对当事人的伤害,更是对社会法治的挑战和羞辱。

  “街头法庭”上,爱狗人士打出“呼吁国家出台小动物保护法”的横幅。按理说,这属于正当诉求。然而,如果已有的人权法律都不放在眼里,这样谈“动物法律”或许就有些不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