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宠物强制打疫苗!

  自治区实施〈动物防疫法〉办法(修订草案)》提请审议

  宠物狗强制打疫苗将有法可依

  今后,自治区范围内城市和农村的犬类都要强制接种疫苗,这个规定将有法可依。

  9月25日,提请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的《自治区实施〈动物防疫法〉办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明确规定:饲养犬类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饲养的犬类进行狂犬病疫苗免疫接种和药物驱虫,办理动物狂犬病免疫证明。

  于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在此次修订草案中将名称修改为《自治区实施〈动物防疫法〉办法》。

  针对目前城市、农村养犬较为突出的问题,修订草案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合理布局、方便接种的原则设置狂犬病免疫点,动物诊疗机构具有配合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开展狂犬病免疫防疫工作的责任。同时,村民委员会、城市社区管理机构应当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开展动物防疫工作,督促、引导村(居)民依法履行动物防疫义务。

  修订草案规定:病死和死因不明的动物、动物产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禁止随意弃置病死和死因不明的动物、动物产品。州、市人民政府(行署)应组织建设动物、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公共设施,确定运营单位及其相应责任,落实运营经费,并将运营单位的责任区域和位置、联系方式等向社会公布。鼓励社会投资建设动物、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公共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