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里两人为宠物狗发生口角 心脏病患者猝死

 一天津市民为了自家的宠物狗与邻居发生口角,因情绪过于激动,引发心脏病,导致猝死。事发后,死者家属以邻居明知死者患有心脏病而与其争吵,其行为构成侵权为由诉至法院,向邻居索赔。日前,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邻居担责10%,赔偿原告5.6万余元。

  市民汪某一家与魏某一家系邻居关系。汪某的丈夫董某生前患有心脏疾病,从2008年3月至2011年7月先后在医院做过四个心脏支架手术。2012年6月,董某再次到医院住院治疗。

  同年7月16日董某出院后,得知自己养的美卡宠物狗被魏某夫妇借去配狗未还,遂向魏某询问情况,魏某答复称,其朋友将美卡宠物狗弄丢了,并答应到市场买一条赔偿给董某。2012年7月21日11时左右,董某在家门口遇见魏某夫妇并再次询问美卡宠物狗的情况,双方为此发生争吵。争吵不久后,董某蹲在自家门口脸色发紫,突然倒地,现场邻居及董某之子遂给其服用了硝酸甘油(治疗心脏病急救药),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后120救护车将董某送到医院。董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诊断为:因冠心病引起“心脏猝死”。

  汪某母子认为,魏某夫妇在明知董某患有严重心脏病并已做过心脏支架手术,情绪不能激动的情况下依然同其发生激烈争吵,对董某进行辱骂,主观上存在过错。二人为此诉至法院,要求魏某夫妇支付董某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及汪某母子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的50%,共计30余万元。

  诉讼中,被告魏某夫妇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法院依法缺席审理。根据已查明事实,法院认为,公民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从该案损害后果产生的诸方面因素考虑以及从双方当事人、相关证人在事发当日所做的询问笔录中的陈述综合分析,法院认为,严重冠心病患者在情绪激动、外伤及劳累等因素作用下均可诱发心源性猝死。事发当天死者与二被告因为丢失狗赔偿的问题发生争吵,董某在心理上必然会表现为情绪激动、紧张和愤怒,生理上会表现为心跳加速、血压升高和心脏负担剧增等生理反应,这些因素作用在一个长期患有心脏疾病且做过心脏支架手术的患者身上,并最终发生董某因冠心病引起“心脏猝死”这一后果。董某所患冠心病是导致董某死亡的主要原因,二被告与董某争吵诱发其冠心病发作是导致董某死亡的次要原因。同时,法院认为,二被告与董某均不能预感到双方的争吵会导致董某死亡的严重后果,董某死亡属意外。综合考虑客观实际,二被告应酌情连带分担原告合理损失的10%为宜。据此,法院判决二被告一次性分担二原告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共计5.6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