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到流浪狗基地的狗狗死亡,犬主索赔
因为多年前一条小狗救了自己孙子的命,岳阳江女士一家在平江当地开了一家流浪狗收养基地,流浪狗送过来,基地免费收养。
长沙的刘女士是一位爱狗人士,2018年起,先后送了多条流浪狗到基地,基地免费收养。刘女士同时还给临近的另一家流浪狗基地送流浪狗,同样不收取费用,只是需要刘女士购买狗粮。
2020年6月,刘女士送了一条金毛犬“胖胖”到江女士的基地,因为天气热,基地的风扇坏了,不适合“胖胖”居住。江女士和刘女士商量后,把“胖胖”送到朋友家中寄养,刘女士每个月付300元,寄养5个月。谁也没想到,几个月后,“胖胖”在寄养过程中死亡。江女士得知消息后,因为家中老人生病,没有第一时间把消息告知刘女士,刘女士直到一个月后才得知。
刘女士无法接受,并称“胖胖”是陪伴犬,是纯种金毛犬,她的丈夫过世多年,女儿远嫁,都是“胖胖”陪着她。刘向平江法院起诉江女士,要求赔偿宠物犬损失5500元,赔偿此前支付的寄养及狗粮费用等,此外,还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共计约5万元。
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审理中,刘女士提交了购买狗粮记录、宠物犬生前照片等证据。
江女士辩称,基地只收留流浪犬,刘女士送胖胖来的时候也说是流浪犬,如果是家养犬,基地根本不会收。每月300元的费用也不是寄养费,而是给狗买吃的及日用品。
法院审理认为,刘女士将宠物犬“胖胖”交由江女士饲养并委托她为“胖胖”找寻寄养家庭,原、被告之间形成了合同关系,合法有效。
刘女士通过微信支付寄养费1500元,是为“胖胖”购置狗粮、日用品等生存必然产生的费用。在双方未有特别约定的情形下,江女士仅应尽一般程度的照看义务。“胖胖”在刘女士认可的寄养人处寄养时死亡,并无证据证实是非正常死亡。江女士延迟报告与狗狗死亡并无因果关系,江女士既已按约履行饲养和寻找寄养人的合同义务,不应对“胖胖”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刘女士提交了一张手写收款收据称“胖胖”是纯种金毛,非正式发票,也没有体现收据上的“纯种金毛”与案涉宠物犬的联系,无法证明案涉宠物犬的真实价值;寄养费用、狗粮费用系“胖胖”存活期间在被寄养时所花费的必要费用,已实际消耗。
本案中,刘女士并无证据证实存在侵权行为,并且宠物犬是动物,并不是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刘女士诉请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总之,刘女士所主张的各项损失均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法院判决驳回刘女士全部诉讼请求。三湘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