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西:遛狗不牵绳 咬伤幼儿被判赔2万余元

肥西一男子李某某遛狗不牵绳,咬伤幼童后被肥西法院判决赔偿2万余元,男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近日,该案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肥西的李某某,养有一只白色萨摩耶,体型较大,自认为其没有攻击性,性格比较温顺,在小区遛狗时未束牵引带。

2019年3月14日,汪某领着三岁的儿子赵某某在小区散步时,李某某的萨摩耶突然扑向赵某某,咬到其手掌,造成其手部受伤。赵某某受惊吓大哭不止,回家后即高烧不退,被送往安徽省儿童医院接受治疗,不久出现双眼睑水肿现象,被诊断为持续高烧引发的原发肾病综合征。赵某某住院期间共计支出医疗费用16000元。后双方就赔偿事宜私下多次协商未果,汪某提起诉讼。

一审法官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九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八十四条规定“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害他人生活。”

李某某作为动物管理人,夜间在小区脱绳遛狗,对所饲养的萨摩耶未采取任何安全防范措施,实际已对小区居民造成了一定安全隐患。故共计赔偿赵某某医药费等共计2.2万元。近日,该案经上诉后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安徽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