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养犬管理条例”明起实施:狗伤人由养狗人担责

昨天上午,市人大常委会召开媒体见面会,介绍《温州市楠溪江保护管理条例》《温州市养犬管理条例》两部法规的立法工作成果及经验,并对两部法规的贯彻实施工作进行部署。《温州市养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7月1日开始实施。

《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犬只要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携带;要在犬只颈部佩戴犬牌;遛犬时使用两米以下的牵引带牵领犬只;遇人主动避让。

《条例》三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存在由无民事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携犬的;未在犬只颈部佩戴犬牌的;与行人争道抢行的行为,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犬只伤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伤者送医疗机构诊治,先行垫付医疗费用,造成他人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责任。

《条例》第十六条规定,限养区内个人养犬的,养犬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固定居所且独户居住,每一户籍限养一只犬,不得饲养烈性犬、大型犬。

记者从市公安局了解到,《温州市烈性犬、大型犬标准和种类》已经最终确定,在原有征求意见稿的基础上,进行了微调,近日就会对外公布。温州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