宠物惊吓路人引发争斗 狗主人应当担何责?

近日,一则“男子遛狗不拴绳,还把护子妈妈骑身下殴打”的新闻引发关注,11月6日晚,浙江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公安分局官方微博通报称,打人的犬主已被刑拘。

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判例显示,近年来,遛狗时引发的“血案”屡见不鲜:有犬主遛狗时致路人受惊、进而引发口角争执致路人受伤,犬主触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刑;还有犬主遛狗未拴绳致猛狗咬死路人,犬主触犯过失致人死亡罪获刑四年;还有的狗将他人的狗咬死、咬伤,致他人损害的犬主承担赔偿之责。

宠物惊吓路人引发争斗,法律责任方面与一般斗殴无异

与杭州遛狗伤人案相似,遛狗时致人受惊,进一步引发争吵甚至冲突致他人受伤的事件时有发生。

陕西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判决的一起案件显示,狗主人李某君遛狗时,使途经此处的被害人任某及其母亲收到惊吓,双方发生争吵、厮打,厮打中,李拥军对被害人任某拳打脚踢,致使任某右侧第9、10肋骨骨折。经鉴定,任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马某某赔偿任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3000元。

最终,犬主李某君被判故意伤害罪,一审获刑九个月。

四川省罗江县法院审理的另一起案件显示,2017年1月,范某与妻子一起遛狗至罗江县万安镇翰林公园,把狗的牵引绳取下后将其散放于公园。此时唐某凤带着小孩路过此处,小孩被狗惊吓后,唐某凤与范某发生口角、打架,唐某凤的头部被踢伤。经诊断,唐某凤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属轻伤二级。

罗江县法院一审认为,范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其能够赔偿被害人,且本案中被害人有一定过错,酌情对范某从轻处罚。最终,范某一审被判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对于此类案件,邓学平律师称,虽争斗因宠物而起,但在法律责任方面与一般斗殴无异,致人伤亡应担刑责,“具体需要根据过错大小界定,譬如先动手、升级冲突的一方往往过错更大,承担更大责任。”

同时,邓学平补充道,要区分紧急避险、故意毁坏财物(故意伤害)之间的关系,若狗先攻击路人,使路人陷入危险,路人为保自身(或他人)安全,出击打狗,那么应属于紧急避险行为。此时,根据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狗主人不仅要自己承担狗被打伤造成的损失,还要承担对他人的赔偿责任。但若路人未因狗而陷入危险中,仅因狗吠叫几声就出击打狗,那么该行为就不具正当性,属于毁坏他人财物的行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没拴绳的狗咬死人,虽属过失但狗主人难逃刑责

除前述情况外,邓学平律师认为,狗咬人的情况较多,社会上未形成遛狗必系狗绳的风气,法律也未强令,导致路人在公众场所被脱缰的宠物狗突然咬伤的事件时常发生,尤其是老人、小孩等弱势群体,往往躲闪不及,造成比较大的伤害。

在黑龙江牡丹江市阳明区法院2017年11月判决的一起案件中,35岁的范某某被4条猛犬咬死,当时,狗主人孙某未给狗拴绳。经鉴定,4条狗中两条卡斯罗犬属于猛犬,两条马犬属于护卫犬或工作犬。

牡丹江市阳明区法院审理认为,孙某明知自己饲养的狗生性凶猛,具有攻击性,其已经预见该犬可能会侵害他人,并造成严重后果,但由于其过于自信,轻信能够避免严重结果的发生,以致被害人被严重咬伤,失血过多死亡,其行为侵犯了他人生命权。

最终,狗主人孙某被判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